胎杀避忌产前将护法第四

《妇人大全良方》 陈自明 南宋 52字

一受孕之后,切宜避忌胎杀所游。如经云∶刀犯者,形必伤;泥犯者,窍必塞;打击者,色青黯;系缚者。相拘挛,甚至母殒。验若反掌,断不可忽。

目录
设置
手机阅读

手机扫码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