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按:此篇自篇首至末,见《灵枢》卷十一第七十三《官能篇》,又见《甲乙经》卷五第四《针道篇》。
黄帝问岐伯曰:余闻九针于夫子,众多矣不可胜数,余推而论之,以为一纪。余司诵之,子听其理,非则语余,请受其道,令可久传,后世无患,得其人乃传,非其人勿言。
言道之博大,不可胜数,余学之于子,推寻穷问其理,十有二载。余今司而诵之,以示于子,其言有不当不可,余必当合理,余望传乎所授之人,传之后代,使久而利物也。
平按:“请受其道”《灵枢》作“请正其道”。
岐伯稽首再拜曰:请听圣王之道。
道在岐伯,授之与帝,帝得之于神①,故是圣王之道也。
①“神”,人卫本注曰:疑“圣”之误。
黄帝曰:用针之理,必知形气之所在;
帝诵岐伯所授针理章句,凡有四十七章。形之所在肥瘦,气之所在虚实。一也。
左右上下;
肝生于左,肺藏于右,心部于表,肾居其里,男女左右,阴阳上下,并得知之。二也。
阴阳表里;
五脏为阴居里,六腑为阳居表。三也。
血气多少;
三阴三阳之脉,知其血气之多少。四也。
行之逆顺;
营气顺脉,卫气逆行。五也。
出入之合;
血气有出入合处。六也。
谋诛伐有过;
诛伐邪气恶血。七也。
平按:“诛”《灵枢》作“谋”。
知解结;
结谓病脉坚紧,破而平之。八也。
知补虚泻实,上下之气;
能知补泻上下之气。九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之气”作“气门”。
明于四海,审其所在;
髓、血、气、谷四海,审知虚实所在。十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明”下有“通”字。
审寒热淋露;
因于露风,生于寒热,故曰寒热淋露。十一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寒”上无“审”字。
荥输异处;
五行荥输有异。十二也。
平按:“荥”《灵枢》作“以”。
审于调气;
审吐纳导引以调气。十三也。
明于经隧;
经,正经、奇经也。隧,诸络也。故曰泻其经隧,无伤其经,即其信也。十四也。
左右支络,尽知其会;
支络,小络也。皆知小络所归,大络会处。十五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支”作“肢”。
寒与热争,能合而调之;
阴阳之气不和者,皆能和之。十六也。
虚与实邻,和决而通之;
邻,近也。虚实二气不和,通之使平。十七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和”作“知”。
左右不调,把而行之,明于逆顺,乃知可治;
把,持也。人身左右脉不调者,可持左右寸口、人迎,诊而行之,了知气之逆顺,乃可疗之。十八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注云:“把,一作犯。”注“了”字,袁刻脱。
阴阳不奇,故知起时;
奇,分也。阴阳之脉相并,浑而不分,候之知其病起之时。十九也。
审于本末,察其寒热,得邪所在,万刺不殆,知官九针,刺道毕矣;
妙通标本,则知寒热二邪所在,故无危殆,是为官主九针之道。二十也。
明于五输,徐疾所在;
明脏腑之经各有五输,输中补泻徐疾所在,并须知之。二十一也。
屈伸出入,皆有条理;
行针之时,须屈须伸,针之入出条数,并具知之。二十二也。
言阴与阳,合于五行;
知分阴阳之气,以为五行。二十三也。
五脏六腑,亦有所藏;
五脏藏五神,六腑藏五谷。二十四也。
四时八风,尽有阴阳,各得其位,合于明堂,各处色部;
八风,八节之风也。四时八节之气,各在阴阳之位,并合明堂,处于五行五色之部。明堂,鼻也。二十五也。
五脏六腑;
候五色之部,察知五脏六腑。二十六也。
察其所痛,左右上下;
察五色,知其痛在五脏六腑上下左右。二十七也。
知其寒温,何经所在;
知十二经所起寒温各有主。二十八也。
审尺之寒温滑涩,知其所苦;
言能审候尺之皮肤。二十九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尺”作“皮肤”二字。
鬲有上下,知气所在;
谷入于胃,清气上肺,故在鬲上;浊气留入胃中,在于鬲下。三十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鬲”作“膈”;“知”下有“其”字。《甲乙》作“知其气之所”。
先得其道,希而疏之,稍深以留之,故能徐之;
为补之道,希疏深留,徐动其针。三十一也。
平按:“希”《灵枢》作“稀”。《甲乙》作“布而涿之”,注云:“《太素》作‘希而疏之’。”《灵枢》、《甲乙》“徐”下有“入”字。
大热在上,推而下之,从下上者,引而去之,视前病者,常先取之;
视病热之上下,泻而去之。三十二也。
大寒在外,留而补之。入于中者,从合泻之;
寒在皮肤,留针使针下热,寒入骨髓,亦可留针使热,泻出寒热气。三十三也。
针所不为,火之所宜;
脉之陷下,是灸所宜,不可针也。三十四也。
平按:“火”《灵枢》、《甲乙》作“灸”。
上气不足,推而扬之。下气不足,积而从之;
上气不足,谓膻中气少,可推补令盛。扬,盛也。下气不足,谓肾间动气少者,可补气聚。积,聚也。从,顺也。三十五也。
阴阳皆虚,火自当之。厥而寒甚,骨廉陷下。寒过于膝,下陵三里。阴络所过,得之留止。寒入于中,推而行之,经陷下,火即当之;
火气强盛,能补二虚。三十六。
平按:“经陷下,火即当之”,《灵枢》作“经陷下者,火则当之”,《甲乙》作“经陷下者,即火当之”。
结络坚紧,火之所治;
络脉结而坚紧,血寒,故火攻疗。三十七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紧”作“下”;“火之所治”作“火所治之”。注“攻”字,袁刻脱。
不知所苦,两蹻之下,男阳女阴,良工所禁,针论毕矣;
有病不知所痛,可取阴阳二蹻之下。二蹻之下,男可取阴,女可取阳,是疗不知所痛之病。男阳女阴,二蹻之脉,不可取之。三十八也。
平按:“男阳女阴”《灵枢》作“男阴女阳”。
用针之服,必有法则,上视天光,下司八正,以辟奇邪;
服,学习也。学用针法,须上法日月星辰之光,下司八节正风之气,以除奇邪。三十九也。
而观百姓,审于虚实,无犯其邪,是天之露,遇岁之虚,救而弗胜,反受其殃。故曰:必知天忌,乃言针意;
而令百姓不犯虚实二邪岁露之忌,可谓得针之旨耳。天露者,岁之八正虚邪风雨也。四十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是天之露”,“天”上有“得”字;“弗胜”作“不胜”。
法于往古,验于来今,观于窈冥,通于无穷,粗之所不见,良工之所贵,莫知其形。若神仿佛;
法于往古圣人所行,逆取将来得失之验,亦检当今是非之状,又观窈冥微妙之道,故得通于无穷之理,所得皆当,不似粗工以意,唯嘱其形,不见于道,在同良才神使,独鉴其所贵,仿佛于真。四十一也。
邪气之中人也,洫泝动形,正邪之中人也微,先见于色,不知于身,若无若亡若存,在形无形,莫知其精;
血,谓沟渠,即腠理也。泝,谓水之逆流,即邪气入腠理也。八正虚邪气入腠理时振寒起于豪毛动形者也。正邪者,因身形饥用力,汗出腠理开,逢虚风中人,微而难知,莫见其精。四十二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洫泝”作“洒淅”;“不知于身”作“不知于其身”;“若无”上有“若有”二字;“其精”作“其情”。
是故上工之取气也,乃救其萌芽,下工守其已成,因败其形;
邪气初客,未病之病,名曰萌芽,上工知之。其病成形,下工知之。四十三也。
是故工之用针也,知气之所在,而守其门户;
谓知邪气,处气处①于皮肤脉肉筋骨所在,守其空穴门户疗之。四十四也。
①“气处”,人卫本注曰:疑涉上而衍。
明于调气补泻所在,除疾之意,所取之处;
明于调气补泻处所,是处可补,是处可泻,不妄为之。四十五也。
泻必用员,切而传之,[平按:“员”《甲乙》作“方”,注云:“《太素》作员。”“节而传之”《灵枢》、《甲乙》作“节而转之”。]其气乃行,疾入徐出,邪气乃出,伸而迎之,摇大其穴,气出乃疾,补必用方,[平按:“方”《甲乙》作“员”,注云:“《太素》作方。”]外引其皮,令当其门,左引其枢,右推其肤,微旋而徐推之,必端以正,安以静,坚心无解,欲微以留,气下而疾出之,推其皮,盖其外门,真气乃存;
员,谓之规,法天而动,泻气者也;方,谓之矩,法地而静,补气者也。枢,谓针动也。泻必用方,补必用员,彼出《素问》,此是《九卷》方圆之法,神明之中,调气变不同故尔。四十六也。
用针之要,无忘养神。
用针之道,下以疗病,上以养神。其养神者,长生久视,此大圣之大意。四十七也。以上四十七章,《内经》之大总,黄帝受之于岐伯,故诵之以阅所闻也。
平按:“养神”《灵枢》作“其神”。注“阅”,袁刻作“明”,按《说文》:阅,察也。《博雅》云:阅,数也。又《前汉书·文帝纪》:“阅天下之义理多矣。”注:阅,犹更历也。亦通。
雷公问于黄帝曰:《针论》曰:得其人乃传,非其人勿言。何以知其可传?黄帝曰:各得其人,任之其能,故能明其事。雷公曰:愿闻官能奈何?
人受命于天,各不同性,性既不同,其所能亦异,量能用人,则所为必当,故因问答,以通斯德者也。
平按:注“德”字,袁刻作“道”。
黄帝曰:明目者,可使视也;
人之所能,凡有八种。视面部五行变色,知其善恶,此为第一明人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也”作“色”。
聪耳者,可使听音;
听病人五音,即知其吉凶,此为第二聪听人也。
接疾辞给者,可使传论而语余人;
其知接疾,其辨敏给,此可为物说道以悟人,此第三智辨人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接疾辞给者”作“捷疾辞语者”;“可使传论而语余人”作“可使传论语”。
安静手巧而心审谛者,可使行针艾,理血气而调诸逆顺,察阴阳而兼诸方;
神清性明,故安静也。动合所宜,明手巧者妙察机微,故审谛也。此为第四静慧人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安静”上有“徐而”二字。
缓节柔筋而心和调者,可使导引行气;
身则缓节柔筋,心则和性调顺,此为第五调柔人也。调柔之人,导引则筋骨易柔,行气则其气易和也。
疾毒言语轻人者,可使唾痈祝病;
心忌毒,言好轻人,有此二恶,物所畏之,故可使之唾祝,此为第六口苦人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祝”作“咒”。
爪苦手毒,为事善伤者,可使按积抑痹。
爪手苦毒,近物易伤,此为第七苦手人也。
各得其能,方乃可行,其名乃章;不得其人,其功不成,其师无名。故曰:得其人乃言,非其人勿传,此之谓。
各用其能,以有所当,故曰得人。如不得人,道不可传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章”作“彰”;“谓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手毒者,可使试按龟,置龟于器之下而按其上,五十日而死矣;手甘者,复生如故。
毒手按器而龟可死,甘手按之而龟可生,但可适能而用之,不可知其所以然也。此为第八甘手人也。
平按:《灵枢》“器”下无“之”字;“如故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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