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兼症瘕

《医宗金鉴》 吴谦 102字

26。妊娠有病当攻下,衰其大半而止之,经云有故而无殒,与病适当又何疑。

【注】凡孕妇素有症瘕旧疾,或有新病应攻下者,但攻其大半,余俟其自消,不可尽攻。经云:有故无殒。言药虽峻,有病则病受之,不能伤胎也。攻其大半,与病相当,又何疑于有妊必不可攻之说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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